为帮助职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海南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进一步发掘和释放住房公积金潜力,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海南制定出台《海南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实施细则》,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供了资金支撑。
该细则明确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租房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且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年。
同时,海南立足实际,开展贷款异地互认调研,并于今年5月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海南省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审批条件同本省缴存职工。
此外,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海南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双方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购买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其他市县购买商品房的,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建造自住住房的,由10万元调整至30万元。
摘自 《中国建设报·住房公积金版》 2015.06.10 程叶华